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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利用私人财力劳力建设住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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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4
第6版()
专栏:

捷克斯洛伐克利用私人财力劳力建设住房
俞浚民
捷克斯洛伐克大力提倡利用私人资金和劳力建筑住房取得显著成绩,从而缓和了政府在居民住房需求方面的压力,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消化了居民手中的部分购买力。目前,主要依靠私人力量建造住房的两种形式——私人建房和合作建房(属住房合作社集体所有)已成为住房建设中的主要形式。在1981至1985年的“七五”计划期间,通过这两种形式建成的住房已占全国新建住房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
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捷克斯洛伐克就采用国家、企业、住房合作社和私人四种建房形式齐头并进地解决住房问题,使住房建设得到较快发展。1971至1980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增长了近九十四万人,住房却增加了一百二十多万套。
进入八十年代,情况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国家财政和劳力都比较紧张,另方面居民手中持有大量货币,而实行五日工作周后,职工闲暇时间又较多,因此,有关当局调整了住房建设方针,决定压缩全部依靠国家投资的市政住房建设,逐步取消企业建房,而大力提倡利用私人财力劳力发展住房建设。据报道,在“七五”计划期间,捷全国共建成住房四十八万多套,其中住房合作社和私人建房共计三十八万多套,在新建住房总数中所占比重,已由七十年代的60%增至80%。
在大中城市主要通过住房合作社为居民建造单元楼房,而小城市和广大乡镇则以私人建造独门独院的住宅为主。为了鼓励采用这两种方式建设住房,政府拨出部分建设资金作为补助。由于参加合作建房的多为一般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收入不高,政府给的补贴较多,每套住房补助九万克朗(两间一套的单元房子造价约为二十万克朗)。对私人建房,则给予三万五千克朗的补贴。建房者不足的资金,可向本人工作单位借贷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还可从银行得到长期低息贷款。此外,还规定新建的私房十五年内可免于纳税。
利用私人资金和劳力发展住房建设,于公于私都是有利的。国家既可在建房时少支出财政经费和节省大量劳动力,又可免除旷日持久的管理和维修住房的费用和劳务。私房建设者则可根据自己的设计建造称心的住宅,而且可精打细算节省工本。而合作建房群策群力,进展快,可使需求者早日得到新居。
在今年开始的“八五”计划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将继续奉行这一行之有效的住房建设方针。计划规定五年间建私房十三万九千套,合作建房二十八万五千套,分别占建造住房总数的26%和54%。为了落实计划,捷克斯洛伐克决定进一步采取鼓励措施,将银行给合作建房者贷款的偿还期限由三十年延长至四十年;对建私房者,国家给予的补贴由三万五千克朗增至四万八千克朗,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二十五万克朗增至三十万克朗。这些措施无疑将进一步调动广大需求者把个人财力和劳力投入住房建设的积极性。(附图片)
图为捷克斯洛伐克南摩拉维亚新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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