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阅读
  • 0回复

给“门卫”以“守门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4
第1版()
专栏:每周论坛

给“门卫”以“守门权”
赵蓓蓓
财会人员是经济领域的重要“门卫”。但是,有些“门卫”的“守门权”却被剥夺了。
近年来,哪里有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活动,哪里的财会人员就面临尖锐的挑战:或同流合污,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忠于职守,坚决抵制。三种选择,结果大相径庭。不该发生的情况发生了:前一种人往往升官发财,第二种人也可以稳稳当当,后一种人却处境艰难。见诸报端的林月琴(1984年3月2日人民铁道报)、袁尚智(1984年6月7日光明日报)、赵凡(1985年8月4日人民日报)等,都是因为坚持财经制度、抵制和揭发不正之风而遭到打击报复。打击报复者恰恰是他们的上级领导。
长期以来,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财会人员只有为领导服务的义务,而无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在他们看来,会计应该想方设法贯彻好领导意图,决不能“胳膊肘儿往外拐”,与领导“对着干”。“是我领导你,还是你领导我?”“出了问题我负责”,这都是他们手中的“黄牌”,用以对坚持原则、持有异议者发出警告。笔者接触过一些财会人员,他们最头疼的就是领导在有关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问题上乱批示,乱开条。默许吧,违反法纪;抵制吧,又要得罪上司。为避免关系搞僵,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了。少数抵制者,就被说成“目无组织、目无领导”,以至遭受种种刁难和打击。因此,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的旨意成为万能“通行证”,“门卫”只能放行,无权阻止,《会计法》所规定的财会人员独立行使的权利实际上化为乌有。
上述现象不仅财务部门有,质量检查、统计、税收、物资管理等部门也同样存在。瞒报、虚报产值能够得逞,国家物资能被侵吞倒卖,质量低劣的产品能大摇大摆地走上市场,与“守门权”的被剥夺颇有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国家资财和国民经济遭受损失和破坏(财务大检查的结果已充分证明这一点),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在某些部门竟至于是非颠倒,正不压邪。
会计法、统计法、税法、审计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已陆续颁布,但是,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从法律的颁布到普遍付诸实施,还要克服许多障碍,这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的努力。特别是有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往往从个人或局部利益考虑,把迎合自己的人作为心腹,而把秉公办事的人视为障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一些不善逢迎、忠于职守的人就成了他们滥用职权的受害者。这更是绝对不能许可的。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并采取措施防止领导者利用职权对财会人员“越俎代庖”,保证并鼓励各行各业的“门卫”积极行使“守门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