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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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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4
第2版()
专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对外商会,简称中国贸促会。
第二条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策、法令,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四条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以中国贸促会的名义同外国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设立贸促会分会。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可设立贸促会支会。
第二章会务
第七条 中国贸促会的会务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信息和咨询,介绍合作对象,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进行企业改造的工作;
(二)开展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外国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技术代表团、考察团出国访问和考察;
(三)发展同外国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它的活动,负责同中国贸促会相应的外国工商团体驻京机构的联络工作,必要时向外国派遣常驻代表或设立代表机构;
(四)参加、组织或同外国相应机构合办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国际会议;
(五)组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外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外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
(六)安排和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主办多国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协调国内有关方面接待外国来华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组织管理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七)联系、组织中外技术交流,负责外国新产品样本、样品和各种科技出版物的收集、分发、陈列和展览;
(八)承办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法律事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案件,出具中国出口商品产地证明书和人力不可抗拒证明,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和货物运输业务的文件和单证;
(九)接受委托,承办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工作,承办有关工业产权的咨询、争议及技术贸易等业务;
(十)出版、发行有关刊物、书籍和举行经济贸易座谈,对外介绍中国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发展情况,介绍进出口商品等,同外国经济贸易方面的宣传出版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贸促会分会的工作;
(十二)办理其他有关促进经济贸易发展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中国贸促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人士、学者和研究工作者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机构、协会及学术团体可以成为中国贸促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促会分会的会员,是中国贸促会的当然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三)参加中国贸促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得到中国贸促会提供的服务和给予的协助。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支持和承担中国贸促会委托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中国贸促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委员会。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中国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审议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有关的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批准、修订中国贸促会章程;
(五)选举委员会。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推举中国贸促会名誉会长;
(三)选举中国贸促会会长、副会长;
(四)聘请特约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指导和协调贸促会分会的工作与活动;
(九)审查和批准会员;
(十)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长主持中国贸促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五章财务
第十八条中国贸促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十九条中国贸促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有关企业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中国贸促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分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贸促会分会是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地方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二十二条贸促会分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策、法令,开展促进对外贸易、吸收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活动,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外国的贸易和经济技术关系的发展,增进同世界各国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二十三条贸促会分会系法人,可参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自己的章程,可以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民间的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贸促会分会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财产,承担有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七章仲裁机构
第二十五条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经中国贸促会委员会批准,可在中国贸促会内附设其他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国贸促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于1986年5月4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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