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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锐意改革的厂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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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5
第2版()
专栏:

编者按:本报4月23日刊出《一位锐意改革厂长的遭遇》一文后,在各地引起强烈反响。读者纷纷来信、来稿,联系宋北方被免职一事,有的分析原因,有的提出建议,有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现在选登其中的三篇。
要保护锐意改革的厂长
江苏无锡 胡复均
改革之际,厂长难当,锐意改革的厂长更难当。一些确有开拓精神的厂长(经理),往往遭遇不好。郑州市第二交通运输公司机动车辆厂厂长宋北方被撤职就是一例。
由此我认为,立法保护厂长,立法保护锐意改革的人,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不可少的措施。在我国的厂长工作条例中,不但应该有厂长的资格、任免权限和任职时间的规定,还应当有保护厂长的条款,如应明确规定在厂长任期内,在哪种情况下不准随便撤换厂长等。否则,一个有改革精神的厂长,如果遇到了一位思想保守甚至官僚主义的领导,处境就相当艰难。
当然,这种立法确非易事,但现阶段可以根据去年党代会上赵紫阳总理提出的关于厂长任期责任制的设想,由有关部门先制订一些暂行规定,经试行,总结经验,再行立法。总之,应当从组织、舆论、制度、立法等各方面进行实践和探索,为勇于改革的企业家创造更好的环境,让他们发出更多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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