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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错案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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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5
第5版()
专栏:剖析与思考

一起错案的教训
1985年3月,湖北枣阳县有关部门纠正了“关于税务干部宋某打击专业户张某”这一错案,撤销了对宋某的处分。
1984年5月8日中午,枣阳县刘升区税务干部宋××和另三名协税员一起到木器加工、修理专业户张××家收税,并确定在张家吃饭。为此,张准备了酒菜。饭前,宋提出要张补交三个月的税款。饭后,宋开好税票再次催张交款,张推说无钱交税,张的儿子还骂了起来。在争执时,张推翻了饭桌,将宋的脚砸伤,其子也动手把宋的嘴打出了血。事情发生后,张向区、县告了状,宋被立案审查。
审查结论是,宋某“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打击报复专业户”。宋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记大过处分。
“宋案”的复查结果表明,此案从办案主导思想、调查取证到定性处理,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宋案”的处理与复查纠正,给人们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一、办案务必实事求是。有人说,“宋案”的办理是从支持和保护专业户这一愿望出发,动机是好的。但仅有良好的愿望和动机,没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不行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否则将适得其反。“宋案”的调查工作开始前,有的领导同志偏听了一面之词,误认这是一起“打击、刁难”专业户的典型事件,提出了“调查就是要带观点、加分析”、“要旗帜鲜明”、“一屁股坐到专业户一边”的错误主张,这样,在调查前就定好了基调,必然挡住了正确的视线。显然,在办案的主导思想上,一开始就偏离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二、调查务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调查工作开始后,由于受预先定好的框框的影响,出现了一些不恰当、不正常的作法。当有关见证人首次出具证明材料时,办案者便怀疑这些证人的证言是站在宋一边,为“保”宋讲话,而不是站在张一边,替张说话。于是,对有关证人分别施用了不让回家吃饭、隔离、吓唬等办法,责令他们第二次出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证人违心地将原写的“关于张某打人一事”的证明改写成“宋某在张某家打架”,把“张某儿子打宋耳光”的情节改为“没看清”等。凭着这些不确凿的证据材料,岂能得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
三、务必分清是非,准确定性处理。对党员违纪问题的定性处理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专业户张某是在1983年登记开始营业的,税务部门针对张头年开业的具体情况,没有向他收税,1984年头一个月仍未对其征税,同年5月税务干部宋某根据税务所领导的意见,才到他家提出补交后三个月合计五十元的税款。宋作为税收干部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要张照章征税这是合理的,无可非议的。但也应当指出,宋作为一个党员税收干部应模范带头遵守党纪,在张家征税吃饭喝酒是不妥的,是党性不纯的表现,应该接受批评教育,引以为戒。对张来说,在纳税问题上讨价还价,张的儿子行凶打人,这是极端错误的。“宋案”的办理恰恰撇开这一实质问题,单就宋在张家吃饭喝酒之错,扣以“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打击报复专业户”的帽子,给予处理。显而易见,这种定性处理混淆了问题的是非界限。
四、执行纪律务必按办案程序和手续办理。党章明确规定,对某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结论材料和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并允许党员提出申辩。然而处理宋时,既未开支部的党员大会,有关处分的材料也未同本人见面,办案手续是不完备的。这些,铸成了这一起错案的发生。
(《湖北党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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