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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经费来源 全国七月一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 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附加率为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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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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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经费来源
全国七月一日起征收教育费附加
同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附加率为1%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我国将于1986年7月1日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务院为此最近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的规定指出,征收教育费附加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规定》指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强调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
《规定》提出,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
国务院的文件还明确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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