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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白蚁” 保护“支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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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9
第1版()
专栏:

清除“白蚁” 保护“支柱”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发表了江苏省沙洲县人民检察院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注重划清政策界限,区分功过与是非,保护和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报道。沙洲县人民检察院的经验很好,值得各地的同志借鉴。
去年以来,报刊上陆续揭露了个别乡镇企业制售假药和冒牌商品等不法行为,当前农村整党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揭露出的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案件,不少也与乡镇企业有关。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对于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乡镇企业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犯罪行为象其他经济犯罪行为一样,对国家、对人民、对企业自身危害很大,如果不依法坚决打击,任其发展,势必妨碍改革、开放、搞活,破坏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司法机关,必须旗帜鲜明,执法如山,不讲关系,不徇私情,对少数不法分子贪污盗窃、行贿诈骗、走私贩私等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沙洲县人民检察院把乡镇企业看成农村的重要经济支柱,把经济犯罪分子看成柱上的“白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发现一个除治一个,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对乡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当进行审慎的具体分析,不可以把什么问题都当成经济犯罪来打击。乡镇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资金、技术、能源、设备、原材料、产品销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往往比城市企业更大、更多,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不得不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地奋斗。由于现在还没有制定乡镇企业法,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上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难免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乃至违法行为。对这些当然应该批评、制止,有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但是一定要严格划清政策、法律界限。什么是政策允许的正常经济交往活动,什么是应当刹住的不正之风,什么是由于界限不清而犯的错误,什么是明显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都应该认真加以区别。一时搞不清的问题,要多作调查研究,不要匆匆忙忙定性。沙洲县人民检察院的经验好就好在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使大家懂得在搞活经济中,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这样,既制止了经济犯罪,又有利于搞活经济,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
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深入发展的产物,是八亿农民的伟大创造。到1985年,全国乡镇企业吸收的农村劳动力已达六千多万人,总产值已达农村社会总产值的40%以上,其中乡镇工业总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0%。为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大业,乡镇企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乡镇企业已经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同志都应当象沙洲县人民检察院那样,满腔热情地爱护和支持乡镇企业,为它清除“白蚁”,为它兴利除弊,为它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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