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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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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09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三、监护人及其职责
(一)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什么人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呢?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些近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近亲属有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义务。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应当主动积极地承担监护职责。这不仅是对被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互相推诿,是不对的,是违背法律的。也有些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争当小孩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到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这是我国民间的优良传统,民法通则予以肯定。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项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
2、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但是,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让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应当给以批评,责令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如果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如果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虐待、遗弃或者伤害被监护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还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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