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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启示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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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0
第1版()
专栏:

破产启示录
本报记者 孟晓云
1985年8月3日,沈阳市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向沈阳市三家工厂发出“破产警戒通告”。根据沈阳市政府制订的《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凡企业产不抵债者,即达到破产倒闭界限。
这一新闻,使工业重镇沈阳广为震动。
“黄牌警告”
1985年8月3日,受到沈阳市政府发出破产警戒通告的三工厂是:市防爆器械厂、市五金铸造厂和市第三农机厂。对这家三家企业从即日起,限期一年进行整顿和拯救;在此期间,政府对他们救而不保,扶持有度,如果企业确实无力再度复苏,即进行破产倒闭处理。
市政府动了真格的,含糊不得了,人们震动了。
被警告的三家工厂掀起了波澜。有的厂长痛哭流涕,感到自己责任重大;有的工人整宿睡不着觉,唯恐自己的厂真有一天倒闭了,自己要去待业吃救济。“黄牌”还真有些威力。8月3日之前,人们还是悠哉游哉,“黄牌”一亮,人们一下子有了危机感和紧迫感。这是最后一次机会了,前进或许有出路,后退则无路可走。他们咬咬牙,准备背水一战了。
农机三厂发出了《致全厂职工的一封信》,紧急动员大家献计献策,克服困难,力争在一年内使企业扭亏增盈。不少工人纷纷贴出决心书,保证书,要与厂领导一道,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使企业尽快复苏。压力变成了动力,原来因工厂开不了支,一些到街上摆摊做买卖的工人纷纷回厂,有几个要求调动的青年工人也不走了。
工人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关注自己厂的命运。工厂资金短缺,不用动员,群众自愿集资一万八千元;八月酷暑,露天作业的工人,不再向厂里伸手要劳动保护,自己花钱买来了草帽;为上新产品加班加点的工人,也没有一个要加班费的,他们把工厂的困难看成了自己的困难。
工人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关心民主管理的实现,也从来没有象现在这样计较过上级瞎指挥给自己工厂带来的损失。防爆器械厂的工人开始“议政”:我们这个厂成立二十多年,换了十任领导,厂长和书记的工资关系都不在厂里,说走就走,厂子能办好?往后,不捆在一起干不行,工厂倒闭了,他们也要和我们一起待业!工人们还说,我们厂隶属关系变了六次了,几易厂名,每逢变一次,企业就要乱几个月,今后不能想怎么指挥就怎么指挥了,政企要分开!
过去,应该找什么样的人当厂长,工人觉得与己无关,大锅饭体制使职工对于自己的民主管理权利十分淡漠;对于用行政手段瞎指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他们也并不认真计较,反正有大锅饭可吃,何必着急。而如今,一切为之改观,工人变得十分关心,十分认真,从他们的一片议论声中,人们不难体察到,试行破产规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气象。
被通告的三个工厂中,感到压力最大的是五金铸造厂的厂长周桂英。二十三万六千元的资产,三百多工人的前途命运,个人的自尊心,象一块块巨石,向她压来。她的厂沈阳市已经家喻户晓,听说国外有十几家报纸发了新闻,脸都丢到国外去了!她哭了一场之后,横下一条心:横竖是家喻户晓了,我非要豁出命来干出个样子不可!
周桂英召集了全厂职工大会,把全部责任揽在自己身上:“我先后在这个厂干了六七年,厂里长期亏损,没有定型产品,又不了解市场,造成经营决策的失误,全是我的责任。我干得不好,对不起大家了!现在是我们最后的机会,我和你们捆在一起干,一年之内,要让咱厂复苏。”说着,她流下了眼泪,厂里的工人也激动地哭了。
“黄牌警告”似乎是一个无声的动员。全厂职工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从8月3日起,周桂英没有睡过一宿安稳觉,没有歇过一个星期天,四处联系请能人,上新产品,搞技术协作自不必说,工人们也自动提前半小时来上班,厂里上新产品资金不够,他们七八十人筹集了八千三百元。过去大手大脚,现在对原材料谁也舍不得浪费一厘一毫了,大家象居家过日子一样,为厂里计算着,节约着。厂里要换上水道,雇人挖土方,要六百元,工人们决定自己干。因为要横穿马路挖过去,只有夜里干,傍黑人就凑齐了。十冬腊月,天寒地冻,又突然下起了大雪,小棉袄能拧出水来。工人没有一句怨言,也没有一个要夜班费的。自来水安装队受感动了,有人挑起大拇指:这个厂的工人不得了!
五金铸造厂的生产上去了,1985年没有亏损,还盈利一万五千元。今年计划完成产值二十七万元,截止今年4月,他们已完成了三十四万五千元。谁能想到,破产法规与企业的生命力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呢!
无可挽回
五金铸造厂和农机三厂有了转机,充满复苏的希望,而市防爆器械厂却每况愈下。
防爆器械厂由于企业素质差,技术设备不好,又经营管理不善,致使企业连年亏损,截至1985年7月底,企业总负债额为四十九万元,而它的全部资产总额才三十万挂零,产不抵债,濒临破产。受到“破产警戒通告”后,该厂和它的上级汽车公司均采取了拯救措施,对产品方向、劳动组织和经营管理进行了整顿,该想的办法都想了,但终因企业内在素质太差,无力复兴,拯救没有奏效。债权人三次聚会,一致认为该厂已病入膏肓,不可救药。
濒临破产的防爆器械厂,自然成了思想最为活跃的地方。
工人众说纷纭。有的人对破产有糊涂观念:“干了二十年干出了一个破产规定!”“干了半天倒闭了,我们工人有什么罪?”他们不懂得,破产,乃是企业经营失败的结果,并非由破产规定造成的。
有些人则因为多年吃惯了“大锅饭”,对破产一时想不通,不理解。他们这样议论:“天塌大家死,过河有矮子。别人都兴吃“大锅饭”,为什么到咱们这儿就不兴吃了呢?”“在沈阳咱们厂是第一个倒闭的,也该给点优惠,照顾一下吧!”“社会主义哪儿来的破产,干了二十年倒成了‘老待业青年’,总得给碗饭吃吧!”“偌大的沈阳城就容纳不了我们这批人?堂堂的沈阳市汽车公司管辖六十多家工厂,把我们分到别的厂去,一个厂才摊几个人?”“这么大个公司,扶我们一把,还能破了产?”
沈阳市汽车公司,这一年多来确是在扶持防爆器械厂,自1985年3月始,它下属的一个经营效益好的厂——轿车三分厂,代管防爆器械厂。然而,“代管”的结果,轿车三分厂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去年,防爆器械厂调去十四名职工到轿车三分厂搞劳务,每人每月劳务费为一百二十元,实际上三分厂并不乏劳力,不过借以维持这十四人的开支。仅1985年从三分厂调入防爆器械厂“垫片”等半成品加工任务近二十种,加工费达十四万余元。说是加工,实际上不过是简单地装配,等于白送加工费,比如“大灯烧焊件”,三分厂自行加工,工本费一角,改由防爆器械厂加工,则付加工费一元,这就叫富厂养穷厂,这分明是用国家的钱去保护落后。
按照传统观念,国家要对这些企业长期承担无限期的责任,保住一个坐吃山空的厂子,不惜输掉一两个厂子乃至更多的财富,都认为理所当然。保证落后企业永不破产似乎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沈阳市的企业破产规定的实施冲击了这种陈旧的观念,堵住了“大锅饭”的去路,它至少给人们这样几个信号:
一、自负盈亏的企业必须对经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只负盈,不负亏。既然企业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它就必须承担亏损倒闭的风险。
二、企业的债务必须由企业自身来偿还,当它无力偿还时必须宣告破产,拍卖资财,抵偿债务。
三、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这个权利的实现是有一定条件的。条件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当企业破产时,它的生产资料变卖还债,企业的劳动者就失去一次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机会,因此转入待业理所当然,他们必须寻找新的机会。
这样,劳动者将会更加珍惜他的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努力把企业经营好。这样,企业也就真正成为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命运共同体,从而焕发出更大的积极性来。
关于破产的种种思考
沈阳市这一重大的改革措施是怎样产生的呢?四十二岁的市委书记李长春,在担任一个工业公司经理和出任沈阳市市长期间,曾经从大量的经济生活实践中,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不少职工认为企业经营好坏与己无关,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命运挂不起钩来。
郊区有一个直流电机厂连年亏损,职工嫌上班远,工作情绪不高,恨不得工厂早点关门。一个业务员积极跑外承揽任务,工人们却指责他:你那么积极作啥?找不着活儿,厂子快点“黄”了才好呢,那我们就有希望调到市里的厂子去上班了。
其实,这也不能完全怪工人,是吃“大锅饭”的经济体制造成的。企业自负盈亏只负盈,不负亏,工厂办不下去了,就把人分散到其它厂去,结果是穷厂吃富厂;关停并转,对职工无损,工资照发,奖金照拿,干部照当,表面上看,亏损企业少了,实际上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体制只能使我们的经济产生恶性循环。
李长春一直在琢磨这个问题,能不能寻找一种办法,使企业的职工真正关心自己的企业,使企业的命运和职工的命运完全联在一起呢?应该是企业经营好了,个人得到利益,经营不好个人也要承担风险。
李长春想到了制订一个破产法。地方没有立法权,但是,制订一个企业破产倒闭规定是可以的。
有人说,破产这办法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大家一查历史,原来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就有了破产法的雏型,那是奴隶制时代;1909年的宣统时代,中国曾经公布过《破产律》;而在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有破产法:可见它并非资本主义的专用品。李长春主持市委常委会讨论了好几次,经过热烈地争论,大家取得了一致的认识:破产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的必然产物。
必然的东西,一旦提出来,有时候也会让人大吃一惊的。如果你说社会主义企业有亏损,大家承认;你说可以破产,就不接受了——似乎这中间有什么大是大非的政治界限。辩论是认识真理的手段,辩来辩去,人们看清了破产和亏损的关系,即破产是亏损积累到一定界限的结果。一个企业的亏损额接近或超过了它所拥有的资产,丧失了由自己还债的能力,产不抵债,实际上就破产了。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中,这种现象屡有发生,不过是被国家的补贴和关停并转掩盖着罢了。
沈阳市决心要制定一个关于企业破产倒闭的规定。在法规制订过程中,人们不免有种种担忧。企业破产之后,职工要待业,领取社会救济金,人们能不能适应呢?地方收救济基金是税前列支,是否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救济基金由银行拨款,国家总行规定中没有这一条怎么办?改革还需要配套,先施行破产规定是否妥当?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李长春和市委一班人需要深思熟虑。他们反复讨论,得出如下的看法:
——改革总要面临风险,在我们国家,第一次让一个企业破产倒闭,对社会震动面大,对人们的思想触动大,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只要破产企业善后工作跟上,做好舆论工作,提高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问题就不大。要让人们理解,破产是以积极的态度淘汰落后,有利于增强企业和整个经济体制的活力。至于职工个人,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而转入待业,他们可以得到救济金,国家不开“大锅饭”了,但还开“救济饭”,大势所趋,总要有这么一个开头,让人们逐渐适应。
——收了救济金,从账面上看,国家少收了钱,这种税收减少是暂时的,长远的看,国家并不吃亏。破产规定将会使更多的企业振作起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破产规定还会使那些行将破产的企业,发奋自救,直至复苏,重新转亏为盈。为什么不算一算这笔账呢?
——沈阳市是全国城市经济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既然允许我们试点,就应该允许我们突破。如果国家规定全部原封不动,如何改革下去呢?
——破产规定办法本身是改革的一环,它和购销体制改革、物价改革、劳动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配套,它既有赖于其它方面的改革,又促进这些方面的改革,不能等所有改革都完成了再施行破产倒闭规定,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于是,经过一段充分的酝酿,1985年2月,沈阳市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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