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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法规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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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1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外汇管理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 980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条例》规定,我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条例》还分别规定了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对个人的外汇、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8月发布。该《细则》规定了对外国驻华机构(包括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及其所属常驻人员由境外汇入或携入外汇、汇出或复带出境外汇的管理办法,对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兑换外汇的管理办法等。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1981年8月公布。该《细则》规定了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管理办法。该《细则》还规定,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 981年12月公布。该《细则》规定了对一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无国籍人、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的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的外国人个人所持外汇的管理办法。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1981年12月公布。该《细则》规定,一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申请汇出或携出外汇时,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中国银行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证明;经批准后,按批给的金额购买外汇汇出或携出。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1983年7月公布。该《细则》规定了对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汇收入、支出、结算、汇出或携出等的管理办法。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1985年4月公布。该《细则》将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分为套汇、逃汇、扰乱金融市场三类,并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处罚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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