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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买卖外汇者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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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1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变相买卖外汇者戒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通过当地中国银行信托部以一比三点零八(当时国家规定的调剂外汇价格)的比价调剂给省广播电视工业公司一百二十五万美元。而省广播电视工业公司提前于三月八日和四月十九日,以联营名义分两次汇给该远洋公司人民币六十二点五万元预付“利润”款。
同年三月到九月间,该远洋公司还三次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别调剂给某电讯仪器厂、省农垦局、某化工供销经理部等单位共四十万美元。这些单位也分别在调剂外汇交割前就事先支付给远洋公司几十万元人民币,使其实际价格高出国家外汇调剂价。
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按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可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处以违法买卖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由于该分公司进行了自查登记,如实地报告了违法情况,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去年十二月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的人民币九十多万元,做了从轻处理。   
  (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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