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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全面了解企业资信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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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2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律师要全面了解企业资信情况
刘凯湘
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将会愈来愈多。从前一段的情况来看,律师要更好地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尽到《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责任,首先应当全面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
所谓企业的资信情况,概括地说就是指企业的经营能力与责任能力。包括:是否取得、如何取得法人资格,经营的性质与规模,同外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信誉,履行经济合同与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等。
有人认为,全面了解企业资信情况这个要求太高,实际上做不到。有的企业不肯如实提供情况,法律顾问也没有什么办法。其实,这一要求并不算高,只要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当然,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从企业来说,既然需要聘请法律顾问,理当责无旁贷地向律师如实地提供本企业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也不能盲目接受聘请或者委托。在应聘、受托之前,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企业拒绝提供资信情况,或者发现说了假话,那就坚持原则,不接受该企业的聘请或委托,以免上当受骗之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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