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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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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2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正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2月14日“经济法制纵横”专栏刊登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一文,在列举的几个案例中,有的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是经济犯罪。例如,钢材系国家禁止倒卖物资,无货而与他人订立钢材购销合同,这是欺骗行为,属经济犯罪。看法对否,请酌复。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如何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是个重要问题。现请最高人民法院许冰、王克宁同志答复如下。     ——编者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济纠纷主要指生产、流通领域中,因一方或双方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害,或直接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诸如经济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对不履行经济合同以及利用合同骗买骗卖,将合同非法转让、转包,经济往来中非法索取好处费,由于数额较小、危害不大、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都作经济纠纷处理。
经济犯罪是指经济活动中,直接破坏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对国家和人民危害很大,触犯了刑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贿,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投机倒把,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都属经济犯罪。
由于经济交往活动比较复杂,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需要特别注意从主观动机、目的,危害后果,活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判断。比如,借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财物,仅以欺骗行为还不能确定罪与非罪。行骗者明知自己“四无”,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按诈骗罪处理。行骗人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或担保,用夸大履行合同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又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努力的,则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许冰 王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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