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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能用“逃犯”一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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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2
第5版()
专栏:

这里不能用“逃犯”一词
3月11日《党的生活》专版刊登了《选干程序丢一旁逃犯当上副厂长》一文。细看全文,所述“逃犯”余某并非逃犯。因为余某的七年有期徒刑早就刑满,而1983年另有违法行为而处劳教,应称“劳动教养人员”。
上海市少年犯管教所 冯文高
(编者按:冯文高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的倪必轩同志、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中级法院的陈正勃同志等也投书本报,提出类似的批评意见。对读者指出报上的缺点错误,我们深表谢意,并决心努力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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