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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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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3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六、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联营有些什么规定?
宪法规定,我国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劳动者个体经济三种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主导力量,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基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我们在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
几年来,劳动者个体经济发展很快,现在城乡有个体工商户一千多万户、一千七百多万人,对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农村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有很大发展,全国农村已有各种农村承包经营户四百二十多万户,并且还在不断发展,成为农村的重要经营形式。为了从法律上保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能够顺利地、健康地得到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第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个体劳动者联合经营。城市的合作经济、农村的联合体中,有相当数量属于个人合伙经营。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分享受益,分担责任。对这种个人合伙,需要给以法律地位。同时,这种个人合伙,内部、外部责任不清,存在的经济纠纷也比较多,需要加以明确。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样可以预防发生纠纷。第二,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点与法人是不同的。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发展横向的经济联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在,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多形式、多层次的横向经济联合正在不断发展,有紧密的联合,也有松散的联合。民法通则对各类联营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了原则规定:第一,组成新的法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紧密的联合,组成新的法人,以联营各方投入的财产和资金承担责任。第二,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伙。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是比较松散的联营,实际是法人间的合伙。这种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要负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合同关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是合同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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