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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林兴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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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4
第2版()
专栏:

以法治林兴林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发布了。这个细则,对《森林法》的条文作了必要的补充规定和具体说明,是《森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布,必将促进《森林法》的全面施行,对治林兴林发生积极的影响。
《森林法》是建设我国林业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林业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为森林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建国三十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说明,只有健全法制,实行法治,以法治林兴林,才能切实改变我国林业的落后面貌,使我国林业跨入世界先进之列。
《森林法》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地方实行依法采伐,依法经营,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积极培育森林资源,严肃处理破坏森林事件,打击犯罪分子,开始形成护林造林光荣、毁林可耻的风气。但也有一些地方,《森林法》虽然宣传了一阵,却是“雨过地皮湿”,仍然有法不依,执法不力,法律的作用、威力没有发挥出来,超计划、超生长量砍伐森林、盗伐林木、非法侵占国有林和城市绿地等违法事件,仍然时有发生。我们要结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发布,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森林法》,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人人知法懂法,自觉执法守法。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一年多来《森林法》的施行情况,总结经验,纠正不良倾向,使林业走上以法治林兴林的健康道路。
在贯彻施行《森林法》中,要正确处理放宽林业政策、搞活经济与以法治林、严格林政管理的关系。不能认为,放开搞活林业经济了,就可以自由砍树,自由买卖木材,就可以不必接受法律约束和林政管理。林业经济越放开搞活,越要加强以法治林。法治,不仅是对放开搞活后人们各种林业活动的必要限制,也是人们合理进行林业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具有强制的约束力,我们要把林业经济和林业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都要依法查究、处理。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制观念,带头执行《森林法》。单凭行政手段管理林业的作法要改变;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破坏森林的,必须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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