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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的节烈观远未过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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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4
第8版()
专栏:

鲁迅的节烈观远未过时
牧惠
鲁迅不怕自己过时,甚至希望自己过时。他把自己比作在黑暗里发一点点光的萤火,“倘若有了炬火,出了太阳,我们自然心悦诚服的消失,不但毫无不平,而且还要随喜赞美这炬火或太阳;因为他照了人类,连我也在内”。
其实,即使有了炬火,出了太阳,萤火也仍然有存在的价值。何况鲁迅不是萤火。他的创作,他的思想,是一直燃烧着的炬火,照亮一代又一代人前进的道路。我们都是他的恩泽的受惠者。
有时候,倒是希望,鲁迅文章里所攻击的时弊早一些消亡,让鲁迅的作品少一点现实意义,多一点历史和审美的价值。
然而,遗憾的是往往不能。
读到小说《英雄的遗孀》的摘要:郝卫国同余莲珍结婚十天后参军入伍,两年后在自卫反击战中壮烈牺牲成了英雄。门口挂上“光荣烈属之家”的余莲珍跟着成了光荣的象征,被选为“县人民代表”、“县妇联委员”,出席授勋会,报告会……但是,也就是因此,年轻的她失去了再嫁的权利。谁要是想爱她,就是“别有用心”,人们要“打断他的腿,赶出村去”。余莲珍也只好表示“永远对得起为祖国牺牲的丈夫”,把自己无形软禁起来。读罢,多么希望这是出于一位不成熟的作者的“胡编”!当然,我们应当永远缅怀烈士,但不应以余莲珍的守寡来表示这情感。我想这类以青年妇女作牺牲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是会有的。
由是我想到鲁迅的《我之节烈观》。这篇杂文抨击的就是要求“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这类吃人的封建节烈观,呼吁“要除去于人生毫无意义的苦痛。要除去制造并赏玩别人苦痛的昏迷和强暴”。同时也记起明朝法律有过一项规定:“凡妇女因夫得封者,不许再嫁。如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夺,断罪离异。”
宋明理学倡起后,在“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教义薰陶下,多少妇女为了节烈而死去或象一个死人似地活着! 《儒林外史》写了一位王玉辉。女儿在丈夫死后要自杀,他竟认为“这是青史上留名的事,我难道反拦阻你?”连称“死的好!死的好!”“只怕我将来不能象他这一个好题目死哩!”于是,他的女儿绝食而死了。这也是小说;但是生活里发生的更加过份。张士诚的女婿潘元绍,跟着岳父降元当官。朱元璋派徐达围姑苏,潘元绍出战前,装作要“为国捐躯”的样子,让七个小老婆全部自杀,以免失节而被耻笑。可是他后来却降了明。明末在福王手下当官的马士英见大势不好,让老婆当烈妇自杀,自己却准备逃跑。四百年后,余莲珍可以免去死了。这也算一种“进步”吧?但岂不太慢!
鲁迅写这篇杂文于1918年,世界上还没有我。我参加过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包括土地改革这样一场消灭封建制度的斗争,似乎也完成了任务。但是,在鲁迅写出杂文六十多年之后,又有人写出《英雄的遗孀》这篇小说,而且读去并不觉得重复。这,是鲁迅的伟大处,也是我们的可悲处!有自以为思想非常解放的人说鲁迅过时,但鲁迅的第一篇杂文就是《我之节烈观》!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讲到,傅立叶“第一个表明了这样的思想:在任何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英雄的遗孀》,也是一个标志。什么时候鲁迅这篇杂文过时了,我们的解放才算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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