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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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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5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七、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有什么效力?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和组织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大量从事着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为目的的各种民事行为。例如,男女结婚进行结婚登记,为了购买原材料、租赁设备、托运货物、销售产品等而签订合同。那么,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具有什么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按照在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进行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资格,也就是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拿公民来讲,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有自己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从事劳动或者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要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至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自己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拿法人来说,只有符合法人条件,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才能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现在,有些单位和公民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不了解,对一些“皮包公司”轻易相信,结果上了当,受了骗,吃了亏。因此,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注意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所作的表示,应当是他自己的真实意志。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与上下级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同。政府行政管理的决定,上级对下级的指示,是必须服从和执行的。但是,在民事活动中,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老百姓,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地位都是平等的,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谁也不能强迫谁必须服从谁。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条重要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但是,也不是当事人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宪法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凡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形式也不得违反法律。有一些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才有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经济合同不得违背指令性计划。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指令性计划是必须执行的。因此,民法通则规定,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同时还规定,民事活动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民和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上述四个条件;否则,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法通则还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在,有些人签订了合同不认真履行,随意改变或者废除,给他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一系列问题。强调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全面严肃认真履行义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
第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对保障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社会经济是一个整体,各部门、各单位相互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国家计划也往往通过合同来落实贯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
例如,钢铁厂所需要的矿石,如果铁路运输不履行运输合同,不能及时运到,那么这个钢铁厂的生产就要受到影响。钢铁厂不能按时为其他工厂供应钢材,又会使这些工厂的生产受到影响。因此,必须强调订了合同就要严格遵守。
第三,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流有重要意义。诚实信用是我国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订了合同随便不履行,那么就会影响国际信誉,人家就不愿与你往来,妨碍进一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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