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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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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16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八、建立代理制度有什么意义?对代理有些什么规定?
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是十分复杂的,随着商品生产、流通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都要公民、法人自己去直接进行是不可能的。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分工越细,民事活动越多、越复杂,就越需要将一部分职能委托他人代理。例如,委托他人去采购物资、推销产品,等等。代理制度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有利于法人开展经济活动,完成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几年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代理活动越来越多。这对于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这方面缺乏法律规定,在代理活动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限不明、责任不清,不断发生纠纷,甚至被一些坏人钻了空子,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民法通则对代理的种类、代理的形式和要求、代理人的权限,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在各种情况下应负的责任,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代理的种类、形式和要求,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例如,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二,代理分为三种。一是法定代理,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二是指定代理,如人民法院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指定的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三是委托代理,就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委托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第三,关于代理的形式,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必须用书面形式。第四,对委托授权书的要求。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在有些企业或者个人委托他人代理时,随便写个信,对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都不写明,甚至带空白介绍信,结果发生纠纷时责任不明。民法通则规定,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使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时,慎重从事,在委托授权书中写明代理事项和权限。
民法通则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在各种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关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人知道他人在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四,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五,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对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是必要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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