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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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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0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十一、民事纠纷、民事案件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除相互协商解决外,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我国,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调解委员会解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约定由仲裁机关仲裁的,那么,仲裁后必须履行,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三、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例如,森林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食品卫生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规定,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分别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港务监督机构、环保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是有一定期间的,叫做诉讼时效。就是说,要在一定期间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间,法院不予保护。但是,虽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分为三种:
一是一般讼诉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样规定,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实现其权利,既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时间太短了,不利于保护被侵害的权益;时间太长了,几十年甚至一二百年后还到法院起诉,权利就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及时解决问题,加强人民内部团结,也不利于加快民事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时间太久,许多证据不好调查,法院审判也有很多困难。
二是讼诉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有以下几种:(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是特殊时效。民事纠纷各种各样,情况很复杂,要规定一个统一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适应各种复杂情况。同此民法通则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案件管辖,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等,在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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