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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公司要带头遵纪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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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2
第1版()
专栏:

国营公司要带头遵纪守法
本报评论员
今天本报发表的农牧渔业部所属农垦总公司的经济犯罪案,是一起非法倒买倒卖外汇,倒卖汽车、钢材、彩电等物资,情节严重的重大投机倒把案件。这起案件,发生在作为经济实体的国营农垦企业里,发生在盖有公章,写有批示的公文往来之中;经手的、点头的,主要是国家干部。
凭借国营公司的招牌,利用某些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采取欺骗的办法,使非法经营合法化,是这起经济犯罪案件的一个特点。他们编造理由非法获取外汇,以农牧渔业部的名义申请进口汽车,做大宗投机买卖,捞大笔非法收入,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我们国家里,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必须遵纪守法,国营公司更要遵纪守法,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作为企业,讲求经济效益,用正当手段增加合法利润,是完全应该的。但是,违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攫取不正当收入,就叫“不义之财”、“非法所得”,那是万万干不得的。近几年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我国经济生活空前活跃。有些问题政策界限虽然还不太具体,有些经济法规也尚待进一步健全,但在大的方面,在一些基本原则方面,合法与非法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农垦总公司的这起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直接责任者,不管有什么借口,干的都是违法犯罪活动,他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完全应该的。
农垦总公司某些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而农牧渔业部的领导同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察觉,有失职守,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部党组成员,受到党纪处分,惩前毖后,很有必要。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新旧体制转换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充分的认识,要做好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解决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问题,教育所属单位的干部决不能见利忘义,利用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空隙或漏洞,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对于那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情况进行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行贿、诈骗、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更应保持高度的警惕,不让他们得逞。
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必须强调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否则,开放和搞活就没有保证。国营公司要在遵纪守法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起模范带头作用。查处农垦总公司的这一案件,是敲了一声警钟,国家机关、国营公司都应从中吸取应有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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