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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厂长有责也有权——从“一位锐意改革厂长的遭遇”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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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2
第2版()
专栏:

让厂长有责也有权
——从“一位锐意改革厂长的遭遇”谈起
河北省廊坊市 解用发
锐意改革的宋北方被免职的教训之一在于,一些企业领导仍习惯于用旧的方式把企业“管住”。
据一些企业反映,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大部分还没有拿到,如招工、人事任免、机构设置,以及自主经营、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等方面的自主权还不落实。再加上政出多门,管企业的“庙”多“神”也多,严重障碍了进一步搞活企业。
搞活企业的主要条件之一是企业要有自主权。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厂长的责任大了,但如果厂长没有相应的权力,责任就很难“负”。为了使扩权落到实处,当前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承认企业的法人地位,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所有权同经营权应当明确分开。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以所有制关系为借口,随意插手企业的活动,更不能凭“长官意志”,任意罢免厂长。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搞活企业与加强宏观管理的关系,不要一强调加强宏观管理,就把已经放给企业的权又收回来。
第三,要彻底划清搞活企业与不正之风的界限,明确改革是在探索中前进的,不能因为改革中出现极个别问题就因噎废食,挫伤企业干部改革的积极性。
第四,企业主管部门要从单纯管理型尽快转变为服务型,迅速把工作重点转到为基层企业服务上来。要坚决去掉那些实际上既不承担经济责任,又不为企业服务,光收管理费,碍手碍脚的“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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