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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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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2
第4版()
专栏:

《民法通则》讲话
顾昂然
十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什么法律?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涉外民事纠纷不断增加。民法通则对涉外民事、经济纠纷适用什么法律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三,依照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对涉外经济关系、婚姻、收养、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等几种较多的涉外民事关系如何适用法律,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定居国外的公民,他们的法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四,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五,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七,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八,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这些规定,既有利于对外开放,又能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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