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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关怎样审理合同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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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4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仲裁机关怎样审理合同纠纷案?
仲裁机关接受合同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一人,同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比较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如果当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认为办理本案不适宜,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有一方翻悔,仲裁庭应当进行仲裁。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期满不起诉,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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