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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著名法学家陶希晋谈《民法通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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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5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
——著名法学家陶希晋谈《民法通则》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是一部关系到男女老少、各行各业的基本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都与它有密切的关系。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民法通则》,这一期《法制园地》刊登了著名法学家陶希晋谈《民法通则》的文章,以后还准备继续刊登这方面的文章。
——编者
最近,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同志,请他谈谈《民法通则》的特点。陶老精神矍烁,思路敏捷。当他听了记者提出的问题后,胸有成竹,侃侃而谈。
简易的原则
陶老首先指出,有人曾说《通则》太简单,不具体。我认为简易正是《民法通则》的一个重要特点。他说,我们积三十多年立法工作之经验,其中一条就是立法以简易为贵。古人说:“法简,则易知;法繁,则难省。”不少外国民法在一千条以上,也是挂一漏万,不断补充。目前,我国广大群众的文化水平还不高,法律知识的水平也比较低。《民法通则》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只有简易,才能使人易学、易懂,也易行,成为广大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民法通则》虽然简易,但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我们就不难制定实施细则和若干必要的单行法规,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谈到《民法通则》的第二个特点,陶老说,贯彻宪法精神,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和任务,也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和任务。目前,我国商品经济还不发达,不能不采取在国家计划的统一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等个体经济。这些个体经济依赖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同时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因此,《民法通则》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规定要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又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内容。我们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总结了近几年来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对凡是已经成熟、需要以法律形式稳定起来的,就写进《通则》,以促进改革的健康发展;目前尚未成熟的东西,则暂不写进去。当然,主要的东西都已经写进去了。例如,法人制度、合同制度、联营、代理、时效、所有权、债权以及企业的经营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上述这些规定还只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需要留有余地,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就是避免作过细的、死板的、硬性的规定。总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法的又一重要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实际,真正体现改革需要法律,法律促进改革的基本精神。
平等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陶老对记者说,“地位平等”虽然只有四个字,但极为重要,是《民法通则》的主要特点。它与《通则》中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是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任何特权,应该一律遵循平等原则。谁都不能强迫别人与自己签订合同或者任意撕毁合同,谁都不能滥用行政手段占用下级组织的产品,谁也不能任意搞什么摊派。
谈到这里,陶老举例说,过去有的部门在货运上或征购粮食等类物资上,名义上签订合同,实际上并不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只要求别人遵守合同,而他们却可以不履行合同的规定,人们称之为“霸王合同”。这些都是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相悖的。现在我们有了《民法通则》,以后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同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同这些现象作斗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道德与法律相结合
当陶老谈到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是《民法通则》的又一特点时,记者问道:很多人认为道德与法律完全是两回事,应该如何解释呢?陶老回答说,道德的确与有强制性的法律不是一回事,但它们又有很多共同之处:它们都是有阶级性的;都是一定历史条件和具体社会的产物;都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们互相联系,相辅相成,关系非常密切。
在我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增强;同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也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提高。凡是犯罪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有些极不道德的恶劣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因此,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把法律与道德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很必要的,也是我国立法一向重视的一个原则。在外国的民法中,很少有把道德规范明确地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要求我们的一切民事活动,都要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这一精神体现在《通则》的许多条文中,例如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条款中,就有这样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为这些行为,既违背了法律,又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
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例如拾金不昧、建立良好的乡邻关系等中国人优良的民族风尚在《通则》中也有所体现,另外,《通则》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性规定,也都体现了建设精神文明的精神。
公法原则
陶老最后指出,我们的《民法通则》是公法,而不是象有的人说的,是只能调整公民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私法。世界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把民法看作私法,而列宁在1922年就提出:我们苏维埃民法是公法,不是私法。《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明确了我国民法的公法性质。它既保护个人利益,又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一切经济活动不能“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不能把我国的民法看成资产阶级的“任意法”。我国的国情决定我国民法必须坚持公法原则,那种认为民法只能管老百姓的事情的说法,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
记者请陶老谈的时间够长的了,但陶老谈锋甚健,毫无倦意。他最后说,《民法通则》的制定,补上了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基本法的空白,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今后我们要抓紧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使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备起来。
《民法通则》明年1月1日就要施行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认真学习,掌握它的精神,遵守它的规定。我相信,《民法通则》的施行,必将极大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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