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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干部的“精神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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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5
第5版()
专栏:思想评论

维护干部的“精神利益”
张黎洲
“事修而谤兴,德高而毁来”,韩愈曾猛烈抨击过的这种不良现象,如今在我们社会上以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还时有所见。有些干部说,现在只能把40%的时间用于工作,60%的时间要用于处理人事关系和各种纠葛。有的同志说,在当前的改革中往往是“一个人做事,三个人反对,五个人调查,十个人散布流言蜚语”。这些话都可能是极而言之。不过,少数人以制造流言蜚语来伤害人,对工作、对改革、对党风、对同志关系起着严重的消蚀破坏作用,确实成了一种“人际公害”,不能不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然而,现在不少领导对于发生在本单位的飞短流长,即便不加轻信,也是不加追究,大都采取眼开眼闭、听之任之的态度。为什么?除了公事繁忙、无暇顾及,或者回避矛盾、怕惹是非之外,一般总以为这是个人私事和干部关系问题,用不着领导去干预过问。其实,一个干部因为干工作、搞改革而冒了尖、做出了成绩,遭到无端的非议、中伤甚至诬告、诬陷,这是正当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单位的领导,为了维护干部的权益,是理应站出来干预过问的。
“利益”二字,按其词义解释,指的是各种好处。通常人们对它都作狭义理解,仅仅看成专指物质利益;而没有作广义理解,把它看成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实际上,一个人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取不同的报偿:一种是工资、待遇、物质奖励等,即物质利益;一种是称号、荣誉、精神鼓励等,即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也都属于精神利益的范围。两种利益哪个更重要呢?这很难说。因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固然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而一定的精神利益也可给人以精神的力量,一个人要积极进取就需要同时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去激发;更何况,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又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一定的物质利益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某种精神利益往往反映出某些物质利益。在干部中、特别是知识分子干部中,许多人物质利益受到损失不见得如何痛楚,而在精神利益遭到损害时则常常是很难忍受的,因为他们往往视声誉比金钱贵重得多,把精神利益看得比物质利益重要得多。因此,高明的领导者,既要关心和维护干部的物质利益,也要关心和维护干部的精神利益。如果只关心其物质利益,不关心其精神利益,就不是全面地关心干部的利益;如果只维护其物质利益,不维护其精神利益,就不能充分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许多单位的领导者并不懂得这一点,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偏颇。
维护干部的精神利益,主要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做出成绩时要给予表彰。一个干部,不论是扎扎实实干工作比较出色的,勇于开拓搞改革有所创造的,还是虽有缺点不足但本质主流是好的,都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利益,该肯定的肯定,该鼓励的鼓励,该表彰的表彰。就象物质利益上坚持“按劳分配”一样,精神利益上也要实行“论功行赏”,这应当成为干部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原则。另一方面,干部受到伤害时要敢于支持,敢于站出来讲公道话。干工作、搞改革的干部受到流言蜚语的伤害,最为常见的,就是有人以混淆是非、颠倒功过、夸大缺点、无中生有之类手段来毁坏他们的声誉。声誉这东西,看起来很抽象,却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权,直接涉及他的人格尊严和“使用价值”。一个干部的声誉无端被伤害,势必增加精神负担,遭到心理刺激,承受舆论压力,这是很大的“精神损耗”,也是对其精神利益的直接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领导一定要明辨是非,主持公道,澄清流言,旗帜鲜明地坚决加以维护。
还要看到,在许多时候,维护干部正当的精神利益,其影响和意义不仅仅限于干部个人。当前,各级领导特别需要加以维护的,是“事修”、“德高”以及有细微末节缺点而招来流言蜚语伤害的干工作、搞改革的干部。当有人出于嫉妒、个人恩怨或其他某种需要,对他们蓄意诽谤中伤时,一般说来,目的是损人利己,干扰工作和改革。他们的损人,是从损害其精神利益入手,使之得不到信任、重用甚至必要的工作条件,随着而来也可能在物质利益上受损失;他们的利己,则是在他人丧失某些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为自己创造机遇和搭上阶梯,以攫取非份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这样做的结果,直接被伤害的可能是某个人,影响所及却是周围一批人,整个单位的风气以至某些方面的工作和改革。对此,领导如果是非不分,放任不管,“人际公害”就可能越演越烈,工作和改革受到的损失就可能越来越大。与此相反,如果领导者毫不含糊地为干工作、搞改革的干部撑腰,那就不只是维护某个干部的利益,而且是在保护人才,保护干部的积极性;是在维护正气,维护优良的党风;也是在排除干扰,消除障碍,保证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用制造流言蜚语来伤害人者,其情况和危害程度不尽相同,我们采取的对策也不能完全一样。但都要运用好两种武器:一种是舆论武器,一种是法纪武器。舆论是无形而又强大的力量。中伤者想用制造舆论来伤人,但他们自己也最害怕舆论的力量。我们要善于运用舆论武器,揭露制造和传播流言蜚语的危害,澄清事实,把舆论的力量调动起来抵制那种卑劣的行为,使它没有市场,兴不起风波,起不了作用。至于那些蓄意诽谤、诬告、诬陷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犯纪律或刑律的,那就得动用法纪武器予以制裁。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都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只要依法办事,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那种肆无忌惮用违法手段伤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行为总会收敛的,继续那样干的则逃脱不了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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