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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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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29
第2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规定》指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只在大中城市设立,并应具备下列条件: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县及县以下地区不得设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禁止个人经营信托投资业务。《规定》还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发布这一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对现有的信托投资机构,包括财税部门设立的机构,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凡符合规定的机构,可按规定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凡不符合规定而建立的机构,要停止经营,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机构,要清理资金,撤销机构。该停而不停,该撤而不撤的,人民银行要冻结其资金,令其停止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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