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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公安部制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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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5-31
第4版()
专栏: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
公安部制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公安部最近制定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对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的消防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这些高层建筑的消防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这个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共分八章、四十二条,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则说,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规则提出,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规则要求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餐厅、舞厅、酒吧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规则提出了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要求,这就是: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人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规则还对消防设备和奖惩办法作出了规定。对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消防管理,规则提出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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