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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增强适应能力 国务院决定扩大高校管理权限 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作出八条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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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3
第1版()
专栏:

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增强适应能力
国务院决定扩大高校管理权限
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作出八条规定
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最近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加强和改进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全国高等教育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各项职责,同时还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作出的主要规定是: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
(二)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
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在保证实现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拔步骤由校长提名报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
(五)经过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审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增补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修业年限、培养规格,可以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七)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目的投标,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
在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的联合体。可以接受企业单位的资助并决定其使用重点。
(八)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凡属学校自筹经费(含留成外汇),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可以决定出国和来华的学术交流人员。经过批准的学校可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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