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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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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3
第1版()
专栏:

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
本报评论员
高等学校,作为培养专门人才的基地,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教学和科研的实体。它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它方面应当在政策与权限范围内保持独立负责的、灵活多样的联系。它自身的管理和运行,也应当符合教育工作的规律。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却习惯于用行政的方式来管理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高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为此,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在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的同时,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可以说,这是抓住了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一个关键。
扩大高校自主权,首先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简政放权。《暂行规定》从对高等教育要宏观管住、微观搞好的原则出发,分别对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自身的管理职责权限作了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能否顺利放权,是真放还是假放,主要要看教育主管部门的态度、措施和工作,也取决于政府其它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多年来统惯了,一下子放权,有点不习惯、不放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既然改革的方向已明,就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争取把权放好。放权,并不等于放任自流、撒手不管,按照《暂行规定》加强宏观指导,帮助高校解决各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正是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开辟或改进的工作领域。
扩大高校的自主权以后,高校的责任更重了。有了办学、财务、基本建设、人事、教师职务审定与聘任、教学、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八个方面的自主权,学校具备了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学校办得如何,就看学校领导的本事了。有了自主权,也要会用、用好。高校的一些做法,对社会各界影响很大,所以在行使自主权时一定要注意每一项措施的社会效果。如何行使好自主权,是摆在各个高校领导面前的新课题。权力和责任从来是结伴而行的。
《暂行规定》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文件。对于高校具体的扩权办法和有关措施,国家教委还将制订一些必要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分别制订一些实施办法,使高等学校有章可循。扩大高校自主权,象其它一切改革措施一样,是一项新的事业,在改革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出现新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就是了。方向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停顿,更不能走回头路。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让我们用创造性的工作,推动高等学校的改革,进一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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