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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经贸部发布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此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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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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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计委、经贸部发布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此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今天发布《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这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包括合作设计所需的外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应选定中国的合作设计机构。
外国设计机构经设计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承担中国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是否合格,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合作设计双方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作设计合同时,被选定为合作设计的主设计方应与项目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
合作设计可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可选择其中某一阶段进行合作。合作设计项目的设备选型和材料选用,经合作设计双方协商后由主设计方提出,在确保生产工艺技术或使用要求的条件下,应优先选用中国的设备和材料。合作设计应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合作设计双方应互相提供拟采用的范本。合作设计双方要进行设计条件会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合作设计双方按合同完成设计后,送项目委托方审查认可。
在合作设计中,外国设计机构需要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环境调查等基础资料,由项目委托方按类别向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提供。使用资料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在合作设计的过程中,合作设计双方应按合同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未达到合同要求,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合作设计双方设计所得收入,应按中国有关税法规定纳税。
香港、澳门设计机构与境内设计机构进行合作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这一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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