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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的公章、合同章应收缴销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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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7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已作废的公章、合同章应收缴销毁
今年3月,辽宁省锦县余积乡千军村李广武,携带盖有早已作废的绥中板桥贸易公司合同章的空白合同纸,与山西省某单位签订金额为二百三十四万元的山楂苗合同。绥中县前卫镇联合贸易货栈和兴城县白庙子贸易公司早已废业,但这两个单位的冯恩富和崔春林利用已作废的合同章与外地签订六万元的钢材购销合同。幸被绥中县工商局发觉,及时进行了查处。
近几年来,仅绥中县就有三百多家企业废业。可是,其中不少公章、合同章尚未收缴销毁。持章者继续使用这些作废公章、合同章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许多经济合同纠纷,并使受骗单位叫苦不迭。建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经停业的企业严加审查管理,及时收缴和销毁已废执照、公章、合同章,以防止不法分子进行犯罪活动。
辽宁省绥中县法律
顾问处 王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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