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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起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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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7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一字之差”起纠纷
货票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发货人有义务认真填写,车站承运人更应严格按章办事。辽宁省岫岩县哈达碑乡小魏屯村民委员会,在大连铁路分局大石桥站,办理零担托运十二箱玉石片手续。站上运输营业所代办印刷和拴挂货签,将到站“昆山”(江苏)误写为“昆明”(云南),一字之差,使合同交货期延误了六个多月,引起索赔纠纷。
河北省晋县营里综合厂将六十箱青红丝,托运发往太原市南郊区食品酿造一厂。因图省事,少写了一个“一”字,结果太原车站把青红丝货票交给了南郊区食品酿造厂,造成酿造一厂和车站之间的长时间纠纷。
“一字之差”招来纠纷,实不应该。主要原因是有关当事人经济法制观念不强,马虎从事。看来减少合同纠纷,就得从学法、懂法、执法做起。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厅 吴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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