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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能为群众多干点事”——记蚌埠市司法局律师王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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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8
第4版()
专栏:

“只求能为群众多干点事”
——记蚌埠市司法局律师王工
王玲
今年5月2日清晨,王工同志同往常一样,早早来到他那间案头堆满卷宗的办公室。刚刚被安徽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一事,在他看来是一种“过奖”。这位大学毕业后被打成右派、“文革”中被关进“牛棚”,直到1977年才被平反的法律工作者,从不贪图名利,总是勤勤恳恳。按他的话说,“我一不求提拔,二不求晋级,只求能为群众多干点事”。
(一)
王工同志是1980年开始做律师工作的。二十年蒙冤受屈,使他深深体会到严格执法的重要。他决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人们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的对待。正是凭着这种信念,他才啃下了一桩积了三年之久的“胡子案”。
1981年7月,安徽省公布实施《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严禁在淮河干流和与之相接的河段堤防上盖房。当时,正在泉河大堤上建房的阜阳市居民陈子抗兄弟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有关部门前去劝阻时,二陈又打又闹。1981年11月,市人民法院判决二陈在十五天内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不服,上诉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二陈在当地颇有“势力”,又有活动能力,拒不执行法院的终审判决。由于省里某领导的直接干预,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电示中级法院不要强行拆除违章建筑。这样,执行中的判决被搁置下来。在二陈的影响下,泉河大堤又出现一百五十余间违章建房,给国家巨额投资修建的大堤埋下了严重隐患。此案由于涉及到省里一些领导,便成了啃不动的“硬骨头”。
淮河修防局聘请王工为法律顾问后,他多次找省里有关部门帮助处理,但得不到答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上书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央领导部门的督促下,1985年12月这个案件终于得到处理,一百五十余间违章建房才被全部拆迁。
(二)
处理任何纠纷、案件,王工都把唯“准”、唯“实”作为自己的座右铭。为了求“准”,他不惜跑断腿,磨破嘴。1984年7月,寿县正阳涵管理段长黄某开闸排涝,并就水张网捕鱼。渔民潘某二人驾小船由肖严湖驶向正阳涵,欲过涵入淮。黄某对潘喊道:“闸口有网,危险,不能过!”潘某不理睬,继续将小船划向涵洞。黄某见潘不听劝阻,又喊道:“不能过,你硬要过我就关闸了!”遂转身进入操作室落下闸门。闸门落下时,适值小船到闸下,闸门压住船头,小船进退不得。潘某二人手扒闸门,高呼“救命,快开闸!”黄某听到呼救声,立即提升闸门,闸门上升时,把潘某二人带上来夹在闸门与胸墙中间,致使一死一伤。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某,8月31日寿县人民法院也按过失杀人罪判他一年徒刑。被告不服上诉。此案在水利战线引起很大反响,广大水利修防职工对此判决有意见,要求王工担任黄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王工带病进行调查、核对,了解到该涵洞一向禁航,当时黄某若不关闸,小船就会钻入网中,造成船沉人亡。潘某二人呼救若不开闸,见死不救,将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此案属意外事件,非过失杀人。经过辩护,9月25日,黄某被无罪释放。
(三)
在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王工发现,有许多纠纷如果调解得当,是可以不到法院的。一些已经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也可以由律师尝试进行非诉讼调解。这样,虽然律师辛苦一些,但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当事人双方也易于接受。1983年6月,蚌埠市法律顾问处接受一桩长嫂宋某诉叔弟高某的房产纠纷案,派王工承办。当他赶到法庭,只见六十五岁身患癌症的原告宋某已由两人搀扶着从医院赶来,九十高龄的高隋氏(原告婆母、被告生母)也由两人搀扶到庭。听说被告高某之妻年已六十,也患癌症卧床在家。一家人因房产纠纷,闹得气氛异常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庭审理,上述三名当事人很可能发生意外。
王工向法庭建议既不开庭调解,也不公开审判。让双方先回去安定下来,由他去疏导说服。经过来来回回多次穿梭调解,直到当天午夜时分才了结此案,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事后,双方心平气和,信守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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