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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虐待家庭成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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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08
第4版()
专栏:政法论坛

严禁虐待家庭成员
吴木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虐待家庭成员,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要受到刑事制裁。
虐待家庭成员,主要表现在子女虐待年迈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未成年的或者失去生活能力的子女等方面。本期《法制园地》披露的彭夏成、盛玉环夫妇残酷虐待瘫痪女儿彭丽华至死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彭夏成夫妇本应象彭丽华的亲生母亲一样,对有残疾的女儿悉心抚养,使她尽可能生活得愉快些。彭夏成夫妇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对本来就失去生活能力的女儿百般摧残、虐待。他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同时也触犯了刑法。
在现实生活中,象彭夏成夫妇那样惨无人道地虐待子女的事虽然是不多见的,但是,子女虐待失去工作能力的父母、丈夫虐待不称心妻子的事,却时有发生。我们希望各地在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中,在依法严惩犯虐待罪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对公民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教育,使每个公民尤其是青年养成尊敬老人、赡养父母的美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团结和睦、幸福美满的家庭,既有利于家庭成员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又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所以,杜绝虐待罪和各种虐待行为,建立团结和睦美满的家庭,是全社会应当注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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