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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政府出版物的勘校工作 —中央政法公报社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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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8-04
第3版()
专栏:

  重视政府出版物的勘校工作
—中央政法公报社论—
编者按:忽视出版物勘校工作的现象,不仅存在于私营出版社,亦同样存在于某些政府机关的出版部门。各地政报在勘校工作上的紊乱现象便说明了这一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编者、勘校者以至负责领导工作的同志,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他们用极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因此发生了严重的错误。为了引起大家对勘校工作的重视,我们在这里转载了中央政法公报的社论。
最近我们仅仅检查了各地政报所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两个文件,就发现很多的属于勘校工作上的不应有的错误。我们认为这是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一个问题。
我们在各地人民政府发行的三十七种政报所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共发现与原文不符的大小错误有一百六十五处;而在三十四种政报所刊载的彭真副主任《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问题的报告》中,则共发现与原文不符的大小错误有四百九十八处,平均每篇有错误约十五处之多。这些错误,包括错字、遗漏、倒置、段落和标点符号混乱等的错误;特别严重的,是竟有将原来语句精神完全改变了的。从以下几个例子,可以看到错误的严重程度。
宁夏政报第十二期上,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三条中的“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规定中,漏掉了“无期徒刑”四字。上海市政公报三卷一期上,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九条“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规定中,漏掉了“或无期徒刑”五字。陕西政报二卷三期、山东政报二卷七、八期上,均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四条中的“处十年以下徒刑”错为“处十年以上徒刑”。皖南政报二卷三期上,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三条中的“处十年以下徒刑”错为“十年以上徒刑”。苏北政报二卷三期上,把《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九条中的“策谋或执行……”错为“策谋与执行……”;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错为“自愿悔过立功赎罪者”;将第十七条中的“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的“一部”二字错为“大部”二字。同时将彭真副主任报告中“对于罪犯判刑的轻重,应根据其罪恶的大小。如果其罪该杀,即应坚决处刑;如果罪不该杀,即应不杀。对于介乎可杀可不杀之间者,也不要杀,只杀那些该杀和必须杀的人,有确实证据的重要反革命分子。”一段很重要的话,漏掉了“如果其罪该杀,即应坚决处刑”和“也不要杀”两句紧要的话。
此外,还有许多属于勘校工作马虎造成的错误,或者也是较严重的不应有的错误,那怕是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详举例了。这里,就发生这样的问题:
第一,国家的政策法令,特别是如像这样重要的政策法令,刊载在我们政府的政报重要版面上,这是何等严重的问题,不论政报的编者、发行者、和政府主管部门应持有的何等的严肃态度?如此漫不经心地印错了,以讹传讹的情况我们设想即更多了。然而问题还在于我们检查其中的不少政报,事后并未见有更正,政府对这种政报的领导如此自流放任,我们认为不应该的。
第二,上述举例那些错误,显然有些似乎不简单是因勘校工作疏忽而发生的错误问题。值得严重注意的,就是如漏掉“无期徒刑”四字及把量刑“十年以下”错为“十年以上”、没收财产“一部”错为“大部”等等,如此修改了政策,究是因何造成这些错误,值得深入检查!
第三,由此可知所谓勘校工作问题,不少同志把它简单地看做是一种不重要的技术工作,因而委之于一些毫无工作责任心的人员来做,这是不正确的观点;勘校工作者自己如此不能尽职,更是不应该的。
为此,我们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对自己发行的政报都能重视这个问题,认真地作一次检查。同时,我们希望一切报刊的勘校工作者,高度发挥自己对工作的负责性,把保证勘校无错误订为自己爱国公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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