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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其琛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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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16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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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其琛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受国务院委托,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他在谈到制定这个条例的必要性时说,随着我国外交工作的开展,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不断增加。目前,在京的各国外交代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机构已达一百一十七个,临时来华的重要外宾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各部门、各地方与这些机构和人员直接接触、交往的机会大大增加。因此,为了使我国各部门、各地方能够正确地处理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的问题,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我国现有的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问题的法规,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国际上有关外交优遇制度的变革,特别是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主持缔结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以后,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我国已于1975年11月26日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因此,有必要根据《维也纳公约》精神,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和我国外交实践,制定这个条例。迄今尚有十五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未加入《维也纳公约》,因此,我国在与这些国家的交往中,不宜引用《维也纳公约》,也需要制定这个《条例》。
钱其琛说,起草这个条例的原则,一是要符合《维也纳公约》的规定;二是要兼顾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国加入了《维也纳公约》,因此,我们制定的条例不应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但对公约中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的地方,则根据我国情况,参照有关法规,作必要的补充,使其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关于领事特权与豁免问题,钱其琛说,国际上在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认识与实践不大一致,各国对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也不相同。目前,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一般通过双边条约或协议加以规定。对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协议的国家,如其参加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已于1979年7月3日加入该公约),则按公约的规定办理,否则按互惠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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