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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办案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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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18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阻挠办案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5月4日,本专栏刊登《石道乡干部阻挠办案》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反响。读者纷纷来信,对原乡党委书记冯万福、乡长刘国乾等人当众撕毁法院传票,肆意阻挠、干涉法院办案,表示愤慨。现摘要几封如下:——编者
辽宁省锦州柴油机厂周之懋:愤慨之余想说几句。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登封县人民法院传唤被告,是完全符合宪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石道乡干部为此肆意阻挠、干涉法院办案,造成该案久拖不决等严重后果,本身就是践踏宪法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供销合作联合社孙利英:石道乡干部阻挠办案是“以言以权代法”的反映和表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因职务、地位、权力而不受法律约束。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法采取强制手段,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可软弱无力。
河南省西华县艾岗乡洪山庙供电所周百友:石道乡干部视国法为儿戏,有的还被提了官,这是很不正常的。周之懋: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要予以追究。登封县委、县政府、县人大要对这一事件作出应有的反应,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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