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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良种应实行保护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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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20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对生产经营良种应实行保护政策
  林荣强
使用良种是农业增产最经济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种子状况尚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应该充分认识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经营良种实行保护政策,加速良种推广,促进农业发展。
种子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
从农牧渔业部的一百二十二个“四化一供”(种子生产专业化、种子质量标准化、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加工机械化,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供种)试点县提供的资料来看,在推广良种上,每投入一元钱,可收益八元。“六五”期间,我国培育的一些优良品种所产生的效益成百倍、成千倍地超过培育这些优良品种的费用。推广良种,是最佳投资方向。人们把培育良种的工作称为“绿色革命”。据专家估计,推广良种增产的粮食占增产总数的20%以上。
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都把推广良种工作作为农业生产的战略性措施来抓的。1982年以来,全国大多数县的种子库容量基本没有增加。目前,各级种子公司的总库容量仅占种子经营量的65%,相当一部分种子只得露天存放。大多数县的种子部门得不到建仓库所需的资金。而且种子部门事业费大幅度减少,有的省竟减少了70%。全国良种经营量只占需种量的18%,种子生产专业化、商品化水平很低。对种子市场的管理也不够得力。许多从事种子工作的同志说,种子工作如得不到加强,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农业生产。
种子的性状如何,决定着农业技术结构。一些发达国家把取得种子优势作为粮食生产和出口的战略目标。目前,全世界种子市场的销售额已高达一百亿美元。有关部门应该把种子事业作为农业生产中一项带根本性的建设事业,尽快抓上去。
不利于良种推广的规定要改革
发展种子事业,迫切需要对生产和经营良种实行优惠待遇和保护政策。这是由种子本身的特性和种子工作的特点决定的。
建国初期,种子和粮食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粮、种同享优惠待遇。从1958年开始,种、粮分属不同部门,粮食的优惠待遇基本保留,种子的优惠待遇取消了。使农民制种、种子部门经营种子的积极性都受影响。
种子是有生命的,生产和贮存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一定时间内不卖出去,就要低价转为商品粮。这常常造成种子部门的亏损。由于种子随时可能因过期而降价,种子部门作计划时往往留有缺口,宁少勿多,以致有的年份出现种子严重不足的情况。
种子经营周期长,计划性强,这就有个市场预测问题。要考虑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变更和品种更换,因而这种预测的难度很大。此外,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影响着农民种粮积极性的起落,有时会加剧种子供需的矛盾。一旦供需不平衡,种子部门就要蒙受损失,或者使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去年,黑龙江省玉米种植面积由三千万亩减少到两千四百万亩,结果,两千万公斤杂交玉米种子转为商品粮,仅这一项就亏损一千六百万元。今年,冀、鲁、豫、川、陕等省玉米播种面积调增后,普遍缺种,仅河南省就缺六百万公斤。而这六百万公斤杂交玉米种子本可增产一亿公斤粮食。
为了减少因预测不准造成的损失,需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种子储备。此外,各地还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收储适量备荒种子(过去遇到荒年,往往以粮代种,影响产量)。但是,在目前政策规定下,许多种子部门无力负担储存种子的费用和过期储备种转为商品粮的损失,只好减少种子储备,而减少良种储备对粮食生产很不利。
总之,生产和经营种子的社会效益很高,但困难多、利小、风险又大。一些种子工作者提出,对种子的优惠应高于对粮食的优惠,要用政策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调动三方的积极性,这对发展种子事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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