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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发出通知 对高校毕业生有偿分配作出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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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24
第3版()
专栏:

  国家教委发出通知
  对高校毕业生有偿分配作出规定
本报讯 国家教育委员会6月16日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偿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试行有偿分配的范围,限于1985年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正式批准试点的学校,1986年不再扩大试行有偿分配的范围。
通知指出,经过批准试行有偿分配毕业生的学校,不得突破批准实行有偿分配的比例和人数。收费对象原则上只限于企业单位。收费标准要合理,不得高于实际支出培养费的平均数。收取的经费大部分上缴给学校的主管部门,作为发展本行业、本地区的教育经费;其余部分留给试点学校,作为自动增加拨款,用作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不得作为学校创收,更不能用于教职工的奖金和福利支出。
通知说,国家抽成分配给有关部委的毕业生,部委院校按规定的比例给地方留成的毕业生,地方按国家规定调剂给中央部委在本地区直属单位的毕业生,以及未经批准试行有偿分配的学校,一律不准以分配毕业生为条件,向用人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
通知指出,实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其服务期限及流动办法与未实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相同。接收单位不得以曾经付过费为理由,对毕业生另眼看待,降格使用,或限制其合于国家规定范围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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