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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从严管理土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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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6-27
第2版()
专栏:

  运用法律手段从严管理土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就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据新华社6月27日电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土地管理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答:关于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四款已经作了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次,在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本法的草案时,大多数地方和部门提出,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是符合实际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农村过去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在许多农村的土地实际上仍归生产队所有,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由生产队发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以生产队为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了不致引起波动,需要明确已经属于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继续属于生产队的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本法对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作了补充:“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在回答了土地管理法对国家建设用地和对乡
(镇)村建设用地作了什么规定后,新华社记者问: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怎么办?
答: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同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这次,在征求意见、研究修改本法的草案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上述规定管得过死,为了适应横向经济联合的需要,应当规定得灵活一些。因此,本法就这个问题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这种联营企业用地同国家建设用地一样,项目必须列入计划,用地必须经过批准。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灵活性,这种联营企业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哪些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按照从严管理土地的精神,针对带有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从严处罚的明确规定。
无论国家建设用地,还是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批准,这是过去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已经作了规定的。但是,当前有些地方不经批准乱占土地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必须纠正。本法规定,凡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国家建设项目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并处罚款,乡(镇)村建设非法占用土地的,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主管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必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
再一种值得重视的情况是,有些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批准用地,甚至有些本来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用批条子代替履行法定手续。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凡是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同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个人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接受贿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此外,土地管理法还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盗窃国家的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等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还有,现在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这种公然违法的行为影响很坏,民愤很大。本法针对这种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凡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都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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