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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执法不可“灵活掌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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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1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经济执法不可“灵活掌握”
张汉祥
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惩处,严格制裁,不能借口“以教育为主”,该惩不惩,该罚不罚,或改重罚为轻罚。
我国经济法律、法规中关于罚则的规定,并无以违法者的“态度较好”即予从轻处罚;也无按“初犯”、“重犯”、“累犯”来决定处罚轻重的附加条款;更无以“教育”来代替惩处的规定。法律是普遍的、明确的规范,对任何经济违法行为,只要事实、证据确凿,就必须严格按照法条规定惩处。绝不容许以任何借口对法定条款加以“灵活掌握”,如果自作主张,自行其事,其本身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乃至恣意违法的表现。
有人认为,刑事制裁是“硬法”,而经济法规定的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属于“软法”。如果在经济执法中强调“以教育为主”,或屈从于“以言、以权”渎法者,一味迁就,“灵活掌握”,岂非自认经济法为“软法”,自损经济法的权威?法律绝无软硬之分,一切法律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经济法也不例外。
当然,经济法规的实施离不开教育,普及经济法知识是一种很好的教育形式。对经济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惩处,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手段。而且对知法违法或执法违法的人,唯有严格依法制裁,才可能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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