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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玩忽职守者应当治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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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1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对玩忽职守者应当治罪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许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玩忽职守者的罪过,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经济体制改革也受到一定的干扰。因此,必须绳之以法,决不容许玩忽职守者游离于法网之外。
当然,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要同工作失误严格地区分开来。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后者一般是指本想取得好的结果,也作了不少努力,但事与愿违,出现了预料不到的后果,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而前者通常表现为对自己所担负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地履行应负的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蒙受严重损失。在执法中,对这两者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本溪市律师事务所 许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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