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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厂长的用人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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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7
第1版()
专栏:

保证厂长的用人权
本报评论员
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厂长有权任免厂内中层行政干部,这是我国企业领导体制上的一大改革。正确看待和保证厂长的用人权,是实行厂长负责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中,用人权是厂长的一项基本权力。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责权统一。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必须拥有包括用人在内的权力。厂长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任免中层行政干部,才能建立起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实现对生产经营管理的有效领导。自1984年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以来,证明厂长有了用人权,就可以做到指挥灵、决策快、办事效率高,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在我们国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党管干部并不等于所有的干部都直接由党组织来任免。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改变经济活动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状况。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工作和政府的工作,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工作和行政、生产工作,必须适当分工。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这是指导我们改革企业领导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样做,既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中党的工作。厂长作为企业行政系统的领导,当然有权决定其下属成员的任免。厂长没有任免下属行政干部的权力,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都不利,这是实践一再证明了的。
厂长拥有必要的用人权,并不是说厂长可以独断专行,滥用职权。厂长应当严格地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标准用人,在决定重要人事问题时,要与党委商量,听取群众意见,但厂长一定要有任免的决定权。当然,建立必要的制度,保证党组织、职代会和上级行政管理机关对厂长行使用人权进行必要的监督,也是很重要的。据一些省市对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的调查,在厂长任命的中层行政干部中,绝大多数是很好的、称职的。也有个别任用不当的,但不是由于厂长滥用职权,任人唯亲,而是由于失察。这种情况,在党委直接任用干部的时候,也是难于完全避免的。因此,要正确看待和保证厂长的用人权,相信绝大多数厂长会正确运用这项权力,并努力把企业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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