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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逐步完善厂长负责制 厂长行使任免中层干部权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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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7
第1版()
专栏:

沈阳市逐步完善厂长负责制
厂长行使任免中层干部权力
本报讯 中共沈阳市委和沈阳市政府在厂长负责制试点工作中,给试点企业当好主心骨,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并从制度上逐步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市厂长负责制试点企业由1984年时的三十家扩大到二百三十三家。
今年初,有的同志主张把厂长任免中层干部的权力收归企业党委,有的局还发了文件收回厂长的这项用人权,在一些试点企业中引起了混乱。市委、市政府认为试点的实践是检验厂长负责制的依据。实践证明,厂长的用人权是厂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组织保证。厂长有了用人权,厂长负责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市委及时向试点企业的党委打了招呼: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权仍属厂长。市委副书记张国光专门到一家厂长要交权的工厂,代表市委重申:“中层干部任免权不能变,改革不能走回头路”,给厂长“吃”了“定心丸”。
为了逐步完善厂长负责制,沈阳市委、市政府总结试点经验,先后制定了“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党委保证监督暂行条例”和“企业加强民主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党委、厂长和工会各自的职责范围,从制度上为协调党、政、工三方面的关系提供了保证。沈阳市还在试点企业中试行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把工厂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厂长决策的组织形式,提高厂长决策的科学性。为了使厂长尽职尽责,重视企业长远发展,实行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厂长任期内最终目标,同厂长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这些制度和办法,使主管部门对厂长考核有了标准,党委对厂长工作保证监督有了具体内容,职工对厂长进行评议有了依据。 (皮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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