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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市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收取贿赂国法不容 上海依法判处余铁民无期徒刑 两名港商犯有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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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8
第1版()
专栏:

利用市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收取贿赂国法不容
上海依法判处余铁民无期徒刑
两名港商犯有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华社上海7月8日电 (记者陈毛弟)原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余铁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取价值三万多元的贿赂,最近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部分财产。他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余铁民,现年五十四岁。1984年9月下旬,当一名港商与上海市外贸总公司洽谈向上海出口钢坯的业务时,余铁民按照这名港商的要求,多次要求市外贸总公司在价格上给这名港商以照顾。结果,成交的钢坯每吨价格比原报价提高,使市外贸总公司为此蒙受很大损失。在上述活动中,余铁民收受这名港商贿赂计人民币四千元、外汇兑换券三百元、港币三千三百八十元,以及呢衣料等价值人民币一百四十四元的物品。市委办公厅发现余铁民有受贿行为后,于1985年3月责令他交待问题,他不仅拒不交待,而且在同年6月又收受这名港商的贿赂人民币两万元。
1983年夏天,余铁民应另一名港商的要求,把这名港商介绍给上海市外贸部门的负责人,要外贸部门对这名港商的贸易活动给予照顾,后来又多次打招呼,让外贸部门不要减少拨给这名港商的腈纶衫出口配额。1983年5月,余铁民还利用职权,并假借市委领导同志的名义,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人“亲自督办”,为这名港商的岳父分了一套住房。1984年初,这名港商为了让已被他拉拢腐蚀的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市针织品分公司副科长陆为群能更方便地为他谋利,要余铁民向外贸部门施加影响,推荐陆为群担任科长。余铁民也照办。余铁民从这些活动中共收受这名港商贿赂计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外汇兑换券四百元以及照相机、呢衣料等价值人民币七百多元的物品。
在1981年至1984年期间,余铁民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四名申请出境的人批转信件,或电话催办,并授意其中三人给市委主要领导人写信,然后,余铁民假借领导名义,把信件批转给市有关部门办理。余铁民从中收受了这四人价值人民币二千一百多元的财物。
余铁民在受审查期间,为了掩盖罪行,于去年9月指使他的妻子、原上海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王佩玲把绝大部分赃款赃物转移到北京亲友家藏匿。去年12月,余铁民被责令停职检查后,还反诬这是有人对他“下毒手”。
上海市公安、检察机关对余铁民等人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周密细致的侦查,掌握了确凿、充分的证据。余铁民、陆为群、王佩玲和两名港商于今年3月至5月被依法逮捕归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86年5月29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9日至1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上海市第二、第四、第五、第六律师事务所和南市区律师事务所的十名律师出庭为余铁民、陆为群和两名港商辩护。王佩玲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要法院指定辩护人。在法庭上,她自己依法行使了辩护权。
6月24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布判决,认定余铁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从中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他受贿的数额巨大,作案手段恶劣,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决定依法以受贿罪判处余铁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陆为群在1983年5月至1985年8月期间,在与港商进行贸易中,利用职权为港商谋取利益,从中受贿的钱物总价值为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余元,被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受贿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两名港商犯有行贿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王佩玲犯有窝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余铁民、陆为群和一名港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无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各项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宣布了这项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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