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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担保务必慎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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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8
第2版()
专栏:经济法制纵横

经济担保务必慎重
傅冀峰
去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赤峰市红山区办事处对三十八户贷款保证人追究了经济担保责任,由其偿还贷款本息八十八万元。据了解,其中有半数经济担保人无法及时向借款人追回损失,有的因此而酿成经济纠纷,不得不诉诸法院。
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贷款保证人不慎重,盲目承担担保责任。有些担保单位和个人,甚至对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经营现状和前景、借款额度、还款期限以及偿还能力都不了解。红山区永巨街道办事处未作必要的情况调查,就为一家集体商业企业作了贷款保证人,由于借款人经营不善,无力按期偿还本息,结果承担了三万二千元的还款责任,至今无法索回。
作“人情”担保,更是要不得。赤峰市汽车运输公司综合厂青年服务部的一位负责人,受他人之托,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个体户作了贷款保证人。银行到期追究经济担保责任,他连借款人是谁都不知道,以致被银行扣还的二千三百元贷款本息,无法追回,后悔莫及。
随着《借款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和贷款管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借款人需要有人作经济担保。除了银行认真进行贷款可行性研究,避免贷款失误之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今后决定承诺经济担保责任时,务必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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