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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夫在全国人大民委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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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09
第4版()
专栏:

乌兰夫在全国人大民委召开的座谈会上指出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记者陈雁)国家副主席乌兰夫今天在民族参观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情况座谈会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不仅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事,而且是各级国家机关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群众要学,干部更要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带头执行。
乌兰夫说,我们的国家过去法制不够健全,这几年我们明确了要使社会主义建设顺利发展,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对于民族地区来说,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当前抓建设首先是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抓法制首先是抓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和贯彻。他说,一个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有一个大家学习和熟悉的过程,有一个依法办事的习惯过程,也有一个有关法律逐步配套和完善的过程。但是必须明确,法律既经通过,就有它的强制性,必须坚决依法办事,不能有丝毫任意性。
乌兰夫指出,有人以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少数民族地区自己的事,这是不对的。保障自治法的实施,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有着重要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对自治地方的领导和帮助,更是上级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乌兰夫说,凡宪法和自治法规定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必须切实尊重,而且为它创造条件,使之充分行使。自治机关没有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行使自治权是很困难的,发展经济文化的目标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上级国家机关要十分关心民族自治地方,主动地多到他们那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他们那里的情况和问题,对如何领导和帮助他们,要根据那里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只要我们上下共同努力,我们全国人大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定会得到贯彻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阿沛·阿旺晋美也在会上讲了话。他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要使这个法得到全面实施,还有必要使这个法的很多原则规定加以具体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是使这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的两种基本形式。
来自各地的少数民族参观团的成员在座谈会上谈了本地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近两年来的情况和问题。他们反映,某些地方、某些部门的同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不能依法办事。座谈会是由全国人大民委召开的,全国人大民委副主任委员郁文主持了会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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