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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党委有权解除我的职务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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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2
第2版()
专栏:来信

  厂党委有权解除我的职务吗?编辑同志:
我厂自1984年以来实行了厂长负责制。我于1985年元月起被厂长聘任为副厂长。
但是,厂党委和厂长对我的评价并不一致。不久前,我厂党委单请方示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除”我的副厂长职务,市纪委批示“同意”。厂长了解此事后,即上书市委组织部和经济工作部(主管厂级干部),说明事实,市委组织部和经济工作部于是没有同意免去我的职务。但我厂党委却向群众宣布了市纪委关于解除我副厂长职务的意见。
请问,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单位,厂党委是否有权解除我的职务?市纪委的意见是否合适?安阳电池厂孔祥楷
编者的话
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中,对已经聘任的厂内行政干部,包括副厂长,在未征得厂长同意的情况下,厂党委不应当、也无权单方面解除他们的职务;上级党委的纪检部门只根据厂党委的片面意见,轻易表态,也是不符合厂长负责制中有关干部管理原则的。
企业中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必须有所区别。如果厂党委认为某个行政干部不称职,可以向厂长和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在发生分歧的情况下,更应当慎重处理。企业党委和行政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制度办事,做到一丝不苟,否则就会直接干扰厂长负责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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