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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通信自由是邮电部门的重要职责——访邮电部副部长朱高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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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7-13
第4版()
专栏: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是邮电部门的重要职责
——访邮电部副部长朱高峰
最近,记者走访了邮电部副部长朱高峰,请他谈一谈关于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方面的法律问题。朱副部长认为,保障宪法所确认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需要运用法律武器,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怎样才能使这个武器真正发挥作用呢?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通信的全社会性。就是说,任何人,不论其民族、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和政治态度如何,只要他在我国境内,就有使用通信设施,寄信、打电话、发电报的自由。②通信的完整性。任何公民的邮电活动开始后,都有把他所要传达的信息完整地传递给对方的权利。③通信的保密性。除自己认为不需要保密的通信外,公民有权要求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内容不为他人所知。为了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需要在整个邮电系统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广大邮电职工的法制观念,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
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邮电部门的重要职责。解放三十多年来,邮电部门的广大职工为保障公民这方面的权利,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的违法乱纪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如重庆某些邮电局领导为了小团体的私利,擅自决定中断电报、电话通讯,给国家建设和人民通信往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个事件中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他们所以敢于不把国法放在眼里,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制观念太淡薄,自以为手中有权,就可以不受法纪约束。对这样的人,这样的事,是必须严肃查处的。在邮局系统,除了查处个别违法乱纪事件以外,还要花大气力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广大邮电职工的法制观念,认真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电工作本身也需要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邮电通信是社会基础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用性。邮政运输、通信设施、投递人员,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有的地方随便损坏通信线路,甚至发生非公安、检察部门强行拦截邮车,扣留、拆检邮件的事件,影响了邮电工作的正常秩序,有的违反了宪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以上问题,希望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我们一起维护和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 戴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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